政策法規
關於印發《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07-02國科發政〔2016〕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農業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局、科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工業和信息化委🦓、財務局、農業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局、人口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局、科協,國務院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科研信用體系建設🍩,凈化科研風氣🧑🏭,構築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氛圍,規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相關管理工作,保證科技計劃和項目目標實現及財政資金安全,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意昂代理製定了《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農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自然科學基金會 中國科協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2016年3月25日
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科研信用體系建設🧏♂️,凈化科研風氣,構築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氛圍,規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以下簡稱科技計劃)相關管理工作,保證科技計劃和項目目標實現及財政資金安全👩🦱,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嚴重失信行為是指科研不端🕤、違規👨🏽🦳、違紀和違法且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行為🔀。本規定所指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是對經有關部門/機構查處認定的👶🚵🏻♂️,科技計劃和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在項目申報、立項、實施、管理、驗收和咨詢評審評估等全過程的嚴重失信行為,按程序進行的客觀記錄🏄🏽,是科研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應當覆蓋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的相關責任主體🏄🏿,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一、分級分類的原則。
第四條 本規定的記錄對象為在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組織管理或實施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主要包括有關項目承擔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等自然人🚴,以及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中介服務機構等法人機構。
政府工作人員在科技計劃和項目管理工作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依據公務員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條 科技部牽頭製定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相關製度規範,會同有關行業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根據科技計劃和項目管理職責,負責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科技計劃和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的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管理和結果應用工作。
充分發揮科研誠信建設部際聯席會議作用,加強與相關部門合作與信息共享🍉,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形成工作合力。
重大事項應當向國家科技計劃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報告。
第六條 實行科技計劃和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的誠信承諾製度,在申請科技計劃項目及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前,本規定第四條中所涉及的相關責任主體都應當簽署誠信承諾書👿。
第七條 結合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工作,逐步推行科研信用記錄製度,加強科技計劃和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科研信用管理🪅。
第八條 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的相關項目承擔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等自然人,應當加強自律,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履職盡責🕵🏿♂️。以下行為屬於嚴重失信行為🪃:
(一)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技計劃和項目承擔資格🐫✩。
(二)項目申報或實施中抄襲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和圖表等,違反科研倫理規範🫃🏽。
(三)違反科技計劃和項目管理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按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書等)約定執行;擅自超權限調整項目任務或預算安排;科技報告、項目成果等造假。
(四)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套取🧜🏼♀️、轉移🧆、挪用🤸♀️、貪汙科研經費,謀取私利。
(五)利用管理、咨詢、評審或評估專家身份索賄、受賄;故意違反回避原則;與相關單位或人員惡意串通。
(六)泄露相關秘密或咨詢評審信息。
(七)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八)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違反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書等)約定和科研不端行為等情況🚱👨🏼⚖️。
第九條 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相關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等法人和機構👨🎓,應當履行法人管理職責,規範管理🙍🏻♂️。以下行為屬於嚴重失信行為🐥:
(一)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管理🤏🏼、承擔科技計劃和項目或中介服務資格🏄🏿♂️。
(二)利用管理職能👨🏽💻,設租尋租,為本單位🙏🙅🏿♀️、項目申報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承擔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違反委托合同約定🎬,不按製度執行或違反製度規定;管理嚴重失職🙎🏽♂️,所管理的科技計劃和項目或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問題🏑。
(四)項目承擔單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務職責🫛;包庇、縱容項目承擔人員嚴重失信行為;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研經費。
(五)中介服務機構違反合同或協議約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利益🤴🏽。
(六)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七)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違反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書等)約定等情況。
第十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行為的責任主體,且受到以下處理的,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並正式公告📽🧖♂️。
(二)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查處並正式通報。
(三)受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或監督檢查中查處並以正式文件發布。
(四)因偽造、篡改🙅🏼、抄襲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被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國內外政府獎勵評審主辦方取消評審和獲獎資格並正式通報🐦。
(五)經核實並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對紀檢監察、監督檢查等部門已掌握確鑿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和證據,因客觀原因尚未形成正式處理決定的相關責任主體,參照本條款執行。
第十一條 依托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記錄信息應當包括:責任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涉及的項目名稱和編號✋🏿、違規違紀情形😁、處理處罰結果及主要責任人、處理單位、處理依據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對於責任主體為法人和機構🕟,根據處理決定⚉,記錄信息還應包括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二條 對於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按照科技計劃和項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或參與項目實施與管理的資格👍🏻。同時,在後續科技計劃和項目管理工作中,應當充分利用嚴重失信行為記錄信息🧔,對相關責任主體采取如下限製措施:
(一)在科研立項🏬、評審專家遴選、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確定👩🦯➡️、科研項目評估、科技獎勵評審、間接費用核定、結余資金留用以及基地人才遴選中🤹🏼,將嚴重失信行為記錄作為重要依據。
(二)對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相關法人單位,以及違規違紀違法多發、頻發,一年內有2個及以上相關責任主體被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管理的法人單位作為項目實施監督的重要對象,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 實行記錄名單動態調整機製⚱️,對處理處罰期限屆滿的相關責任主體,及時移出嚴重失信記錄名單。
第十四條 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為科技部、相關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監督和評估專業化支撐機構掌握使用,嚴格執行信息發布、查詢♌️、獲取和修改的權限。
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時向責任主體通報😰,對於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還應向其所在法人單位通報🛷。
對行為惡劣、影響較大的嚴重失信行為按程序向社會公布失信行為記錄信息👨🏽🔧。
第十五條 在本規定暫行實施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完善跨部門聯動工作體系,加強與其他社會信用記錄銜接,逐步形成國家統一的科研信用製度和管理體系。
第十六條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國家科技計劃和項目相關責任主體所涉及的嚴重失信行為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地方科技計劃和項目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科技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