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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北京大學學術道德委員會工作辦法

    發布時間💣:2019-07-01

    校發[2008]6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北京大學學術道德規範建設Ⓜ️,充分發揮學術道德委員會的作用👊🏻,規範對學術道德問題的調查和處理工作,根據《北京大學學術道德規範建設方案》和《北京大學教師學術道德規範》💪🏻,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術道德委員會是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的學術道德規範建設專門機構,在學校學術委員會的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對學校學術委員會負責🚶🏻‍♀️。院系學術委員會是院系學術道德規範建設機構👦🏻🙋🏻,在學術道德規範建設方面對學校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

    第三條學術道德委員會的工作宗旨和目標是,建立系統完善的學術道德規範,提升廣大教師的學術道德水準🔯,營造自由健康的學術氛圍,維護術尊嚴,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繁榮。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學術道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製定、完善和解釋學校在學術道德規範建設方面的方針和政策,評估學校在學術道德規範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受理個人、單位對本校教師的學術道德舉報;

    (三)對學術道德問題進行獨立調查,作出明確的調查結論,提出處理建議🍕; 

    (四)開展學術道德的宣傳、教育等相關活動🐙。

    第五條學術道德委員會由一名主任委員、兩名副主任委員和若幹名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各單位意見並征求學者建議確定,委員選任應考慮學科分布👋🏿。

    第六條學術道德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製🤎,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可以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在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第七條學術道德委員會實行全體會議與辦公會議製度👄🧑🏽‍🔬。

    (一)全體會議由學術道德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全體委員參加。全體會議負責審議學術道德委員會本年度工作報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審議學校學術道德規範製度的製定💾、修改與完善🤙;評估學校學術道德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並形成對策🫷🏼;研究部署重大學術道德規範建設工作;審議學術道德舉報的事實認定與處理建議🪴。全體會議決議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以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二)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相關學術道德委員會委員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組織、個人及相關專家🙋🏻‍♀️、學者列席會議。會議負責研究部署全體會議決議事項的實施方案,具體落實學術道德建設的相關事項。

    第八條學術道德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學術道德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黨辦校辦督查室😱,負責學術道德委員會日常事務的處理與協調。 

    第三章 舉報與受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學術道德委員會或院系學術委員會舉報北京大學教師的學術道德不端行為。北京大學教師指北京大學全體在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博士後、職員等,以及以北京大學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訪問學者和進修教師🆚。

    第十條舉報一般應為實名舉報,以書面方式提出,應寫明被舉報人學術道德不端行為的基本事實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學術道德委員會、院系學術委員會受理如下有關學術道德問題的投訴和舉報:

    (一)偽造與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結果中🦦,故意捏造、擅自更改實驗數據、結論或引用的資料的🪀; 

    (二)抄襲與剽竊:將他人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據為己有🏊🏽‍♂️🧪,以自己的名義予以發表的🕵️;引用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試驗數據🕎、調查結果而不加註明的;

    (三)偽造學術經歷:在填報有關個人學術情況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的◻️;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的🦯;

    (四)不當署名:未實際參加研究或論著寫作💿,而在別人發表的作品中署名的;未經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的🙋🏻‍♂️🆓;

    (五)濫用學術信譽:在學術活動過程中誇大成果價值的;將應經而未經學術同行評議的研究成果向媒體公布的;

    (六)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的問題。對於北京大學教師可能存在的學術道德問題🚅,學術道德委員會、院系學術委員會亦可依職權主動開展調查🚆。

    第十二條學術道德委員會、院系學術委員會不受理公民或組織提出的如下投訴和舉報🏊🏼‍♂️:

    (一)口頭投訴或舉報;

    (二)無具體事實和依據的投訴或舉報👆🏼;

    (三)與北京大學教師學術道德問題無關的投訴或舉報🥱;

    (四)屬於學術爭論問題的投訴或舉報。

    第十三條學術道德委員會接到舉報後應委托院系學術委員會進行初步調查。院系學術委員會在接到學術道德委員會的委托或舉報人的直接舉報後,應委托相關學科領域的三名專家學者組成初審小組👊🏻。初審小組根據舉報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在15 個工作日內形成初審報告,並作出是否受理的建議。院系學術委員會根據初審小組的建議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書面告知舉報人並說明理由🍪。

    院系學術委員會作出的初審報告及結論,應及時提交學術道德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如舉報人不同意院系學術委員會作出的初審結論,可向學術道德委員會提出申訴。學術道德委員會接到申訴後,在15個工作日內召開辦公會議,根據舉報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書面告知舉報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調查與審議

    第十五條院系學術委員會作出受理決定後6️⃣🖕🏽,應於15個工作日內成立專門的調查小組啟動正式調查程序0️⃣。

    學術道德委員會作出受理決定後,應委托被舉報人所在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於15 個工作日內啟動正式調查程序。

    對於重大疑難問題,學術道德委員會可以在15 個工作日內自行組成調查小組,會同被舉報人所在單位學術委員會啟動正式調查程序🚕。

    第十六條調查小組人選由院系學術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一般應由相關學術領域內與當事人無直接利害關系的至少三名校內外資深專家、學者組成👨🏻‍🦲。

    第十七條正式調查以查證相關出版物、原始記錄等書面資料為主,並應分別聽取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陳述;口頭陳述應有翔實的書面記錄,並經陳述人、調查人和記錄人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調查小組的專家、學者應對被舉報問題涉及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並作出獨立判斷,於60 個工作日內完成事實認定,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經調查小組全體組成人員簽字確認後提交委托調查的院系學術委員會*️⃣。書面調查報告應包括調查對象🐮、調查內容、調查經過、主要事實、主要證據和對事實的認定等內容🫸🏿。

    第十九條如有特殊情況,院系學術委員會同意,調查小組可以延長調查時間。

    第二十條院系學術委員會應將書面調查報告分別送達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在收到調查報告後的5個工作日內可以書面形式對調查報告提出申訴意見。

    第二十一條院系學術委員會應在正式調查結束後應將書面調查報告🏹、當事人申訴意見及相關材料及時提交學術道德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學術道德委員會在書面調查報告及舉報人、被舉報人申訴意見的基礎上召開全體會議👴🏽,對被舉報學術道德問題的事實認定與處理建議進行審議。

    第二十三條對學術道德問題的審議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量度恰當、程序完備為原則。

    審議結果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產生,經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投票應由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進行🧑🏻‍⚖️。

    第二十四條學術道德委員會委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舉報人或被舉報人有權向學術道德委員會申請回避🫡:

    (一)與舉報人或被舉報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舉報人或被舉報人存在師生、同學等密切關系的🟰;

    (三)與舉報的處理結果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

    第二十五條舉報人或被舉報人提出回避申請🧕🏼🍛,應在審議開始前以書面形式向學術道德委員會提出。

    對於回避申請🈴👨🏿‍🎓,學術道德委員會或院系學術委員會應在申請提出後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在此期間🎐,學術道德委員會暫停對有關問題的審議🍽。

    第二十六條如舉報人或被舉報人對學術道德委員會基於院系學術委員會調查結果作出的事實認定和處理建議有異議,可通過學術道德委員會向學校學術委員會提出申訴🧑‍🦼。

    對舉報人或被舉報人的申訴,學術道德委員會匯總有關材料提請學校學術委員會進行審議,作出事實認定和處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參與調查、審議的所有人員在舉報受理、調查及處理過程中應遵守學術道德委員會關於保密的要求🧚🏼‍♀️,不得泄漏調查和處理的任何情況;學術道德委員會應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被舉報人和證人🤦🏼‍♂️。 

    第五章 處理與申訴

    第二十八條對被認定為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教師📿,學術道德委員會可視其情節,審議向有關單位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責令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二)撤銷獲得的有關獎勵或資格📮;

    (三)暫緩學術晉級; 

    (四)調離教學崗位🚐; 

    (五)警告、記過⌨️、降級🫅🏽、停職、撤職、解聘、開除等行政處分。 

    以上處理建議👒👨‍👨‍👧‍👦,可以單獨提出一項,也可以多項並提;

    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學術不規範行為,可由學術道德委員會以談話提醒的方式對對被舉報人進行批評教育。

    第二十九條被舉報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一)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配合調查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 

    (三)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三十條被舉報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藏匿🫃、偽造或銷毀證據等幹擾、妨礙調查工作的🪔👮‍♀️;

    (二)打擊、報復舉報人或調查人員的; 

    (三)涉及多種、多次學術不端行為的🍰; 

    (四)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對於惡意誣告的舉報人👱🏽‍♀️,學術道德委員會經調查核實,由委員會參照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向有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二條事實認定和處理建議應由學術道德委員會送達舉報人、被舉報人及有關單位。 

    有關單位應在處理建議的基礎上,依照學校有關規章製度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並送達舉報人🕵🏻、被舉報人及相關單位2️⃣,並可視其情節及影響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三十三條舉報人如對學術道德委員會的處理建議和學校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經2008327日第680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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